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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等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“重中之重”严厉惩处

  中新社北京6月22日电 (记者 张素)中国最高人民法院、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、中国公安部联合制定出台的一份司法意见22日正式公布。其中提出,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“重中之重”严厉惩处。

  2016年12月,三部门曾联合发布《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,为公检法机关依法办案提供更加明确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。4年来,公检法机关侦查、起诉、审判了一大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及其关联犯罪案件,95%以上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。

  “当前,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案仍居高位,在一些大中城市,此类案件发案量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甚至达到50%……仅去年,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及财产损失即达353.7亿元人民币。”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李睿懿22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说,特别是大批诈骗窝点向境外转移,非法交易手机卡、信用卡愈加猖獗,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。

  鉴于此,最高法、最高检、公安部联合发布《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(二)》。这份司法意见共十七条,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新的突出问题,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及关联犯罪案件的管辖、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取证、涉手机卡、信用卡犯罪案件的处理、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政策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规定。

  李睿懿介绍,此次发布的司法意见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“重中之重”严厉惩处,特别是解决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取证难、定罪难的问题。例如明确,在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,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,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,但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诈骗窝点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“其他严重情节”,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(完)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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